市政府关于公布
泰州市各市(区)征地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
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2019年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规定,我市按照等效替代、公平合理的原则,调整制定了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并上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9日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单位:元
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