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靖江买二手房的切记!这种房子不能买
  • 资讯类型:楼市要闻  /  发布时间:2019-06-19  /  浏览:4319 次  /  

  日前,靖江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原被告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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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1月底,李四夫妻向靖江法院起诉称,他们在2018年2月与赵海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赵海将位于我市一交通要道附近的农村两间四层房屋出卖给他们,合同总价68万元,并在一周内搬出房屋。合同签订后,夫妻俩依约向赵海支付了房款,并缴纳了土地租用转让费,但赵海一直未腾空、交付所有房屋。事实上,赵海未依法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且所涉房屋土地使用权系向村民租赁,夫妻俩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赵海赔偿相关损失。


  赵海表示,案涉房屋是他向王军购得的,李四夫妻对房屋的基本情况是清楚的。因部分房屋仍由王军使用,所以他未能及时交付房屋。


  靖江法院审理查明,李四夫妻与赵海之间买卖的房屋未取得建房审批手续,且是擅自改变建房用途,依法不具有合法性,不能在市场上自由交易。此外,因房地产的一体性,必然涉及到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李四夫妻与赵海均非房屋所在村村民,双方均无权取得和享有该集体土地。因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虽经确认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该协议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合同。赵海应返还李四夫妻购房款68万元,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至于赔偿金额,靖江法院认为,李四夫妻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对赵海出售的房产未作充分了解,对造成合同无效有部分过错,应自行承担一定的损失。赵海未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且违反有关规定出售房屋,对合同无效亦有过错。靖江法院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及李四夫妻损失情况,酌情确定赔偿损失5万元。


  靖江法院提醒,市民在选购二手房时,应特别注意产权等情况,以免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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