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泰州市区不动产登记不再主动审查夫妻共有情况
  • 资讯类型:楼市要闻  /  发布时间:2019-06-19  /  浏览:3936 次  /  

泰州市区不动产登记下月起有调整 不再主动审查夫妻共有情况

  据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发布的公告,泰州市区卖房政策有调整,从今年7月1日起,卖房登记机构不再主动审查婚姻状况。新政策主要针对泰州市区(包括海陵区、高港区、泰州医药高新区)商品房的买卖,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保障性住房和集体土地上不动产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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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不动产登记不再主动审查婚姻关系,这个政策在江苏其他多个城市已经执行了。主要是便民利民的举措。通过审查当事人婚姻状况就认定不动产为共有,这其实并不准确。比如,结婚后,其中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的,这就属于该方个人单独所有。同时,作为不动产登记机构,没有职责、也没有能力审查当事人的婚姻状况。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要为自己的言行负责,面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询问,他应该如实答复。


  对于卖房者来说,新规实施后,登记日期在2007年9月30日(含2007年9月30日)以前的,仍需审查婚姻状况以确定不动产权利人;登记日期在2007年10月1日以后的,如当事人申报该房是属于个人单独所有,审核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也是个人,那就不要提供婚姻状况证明。


  对于买房者来说,新规实施后,如当事人申报该房屋是个人单独所有,且合同、凭证等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均为一个人的名字,登记机构不再主动审查婚姻状况。根据申报,经工作人员询问没有共有人,可以直接办理个人单独所有;如申报该房屋属于夫妻共有,经工作人员询问,要提供结婚证等婚姻状况证明后办理夫妻共有。


  当然,有一些情况还是要提供结婚证等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的,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将不动产登记为共有或一方单独所有、共有份额变化、离婚析产等情形的;二是不动产证书记载的所有权人死亡,办理继承登记时,共有人声明该不动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三是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房改房登记、经济适用住房登记时,因涉及家庭成员的住房保障。(来源:泰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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