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网友“抹茶”咨询:
我是榕湖世家小区的业主,不久前我们小区向业主收取地下停车位的20年转让费,费用高低不等,交费的业主相当于拥有20年的车位使用权,另外还要每个月交60元管理费,请问小区车位收取转让费合理吗?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答复: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车位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的方式约定。根据市物价局《关于明确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靖价[2011]41号规定:前期物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地上车位80元/辆/月,地下车位120~200元/辆/月。产权属于业主所有的车位,服务费按上述标准的40%进行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