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住房公积金】贷款重大调整!首付比例由20%调整为30%
  • 资讯类型:热点关注  /  发布时间:2018-03-22  /  浏览:3160 次  /  
  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意见
 
  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稳健运行,依法维护缴存职工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七次全体会议研究决定,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现就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首付比例
 
  职工购买预售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首付比例由20%调整为30%。
 
  二、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
 
  对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异地购房尤其是非户籍地购房、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调查核实,严格审核住房消费行为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并根据核实结果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支持购买首套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禁止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投机。
 
  三、加大住房公积金违规提取惩戒力度。对违规提取的缴存职工,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已提取资金的,要责令限期全额退回。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依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黑名单”,取消五年内提取和贷款的资格,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对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纪检监察部门通报。
 
  四、本意见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3月20日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意见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合理住房需求,加强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七次全体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
 
职工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由20%调整为30%,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由20%调整为40%。职工购买按照《泰州市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规定纳入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存量房,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仍为30%,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由30%调整为40%。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计算口径
 
  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计算口径由“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12×贷款期限×2”调整为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12×贷款期限”,贷款期限由计算到退休后五年调整为计算到退休当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保持不变,单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贷款最高额度仍为30万元,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贷款最高额度仍为50万元。
 
  三、本意见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购买首套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禁止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投机。
 
  解读:根据住建部《关于开展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治理工作的通知》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严格用于缴存职工实际住房需求,提取公积金应在建立在合法、真实的房屋交易行为基础上,禁止通过各种恶意变更婚姻、家庭关系、提供虚假材料、虚假房屋交易行为来骗提住房公积金,扰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加大对住房消费行为和材料真实性的审查力度,严防骗提行为。
 
  原文:三、加大住房公积金违规提取惩戒力度。对违规提取的缴存职工,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已提取资金的,要责令限期全额退回。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依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黑名单”,取消五年内提取和贷款的资格。对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情节严重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纪检监察部门通报。
 
  解读:目前社会上存在通过虚构材料恶意违规提取公积金的不法行为,严重扰乱了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秩序。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净化法治环境,树立诚信体系,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严肃性、规范性,根据住建部《关于开展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治理工作的通知》规定,中心将加大对违规提取的惩戒力度,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意见》政策解读
 
  原文: 一、职工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由20%调整为30%,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由20%调整为40%。职工购买按照《泰州市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规定纳入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存量房,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仍为30%,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由30%调整为40%。
 
  解读:为防范化解房地产市场风险,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根据“满足首套刚需、支持改善需求、遏制投机炒房”总体思路,依据住建部《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关于“实行差别化贷款政策,对第2次使用贷款改善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的要求,我市对住房公积金首付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原文:二、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计算口径由“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12×贷款期限×2”调整为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12×贷款期限”,贷款期限由计算到退休后五年调整为计算到退休当年。
 
  解读: 2016年以来,随着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增长,公积金资金存贷比一直维持在98%左右,如果加上“公转商”贴息贷款,实际上存贷比已经超过100%,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根据住建部《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关于“建立存贷挂钩机制,根据缴存职工个人账户余额、缴存年限、偿债能力、信用情况等,合理确定实际贷款额度”的要求,我市对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计算口径进行相应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保持不变,单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贷款最高额度仍为30万元,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贷款最高额度仍为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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