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缺产权证房”遇上毁约 买房者往往是弱势群体
  • 资讯类型:城市规划  /  发布时间:2017-11-23  /  浏览:1779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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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靖江网

  随着房价不断攀升,价格普遍低于商品房的安置房、小产权房悄悄进入靖江房产交易市场。因为购买需求和供应市场一拍即合,形成了目前靖江市场上此类房屋交易并不少见的现状,而且因为缺少产权证,由此导致的纠纷也层出不穷。有律师建议,最好在此类合同中注明“如买卖合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双方自愿选择互不返还”,或许买卖双方可以少一些纠缠。

  最近,市民杨先生遇到了一件窝心事:原来,他多年前以35万元的价格卖掉过一套安置房,没想到那套房子的买主现在反悔了,想要把房子退给他,并要求他返还35万元购房款。当年,房子的市场价位20万元左右,但他装修花了15万元。现在,这套房子市场价已经涨到了30万元。也就是说,买主如果直接卖掉房子,会觉得亏了5万元。结果,买主以安置房没有产权证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定买卖合同无效,并退还35万元房款。  

  法院最终的裁决下来了,买主的如意算盘并没能完全实现,买卖双方继续维持现状。法官解释说,毕竟买主在那套房子里住了多年,即便退房,装修的折旧还是要承担的。这样算下来,买主也拿不足35万元房款。还有一个原因,就是这套安置房所在地块是国有建设用地,履行一定手续后是有办理产权证机会的。而且,作为违约方的买方,客观存在一定的毁约故意。综合上述原因,此案并不适宜简单判定合同无效,所以通过调解令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事实上,安置房私下交易的情况较为普遍,而闹出矛盾的大部分是多年以前购买的房子。像市民杨先生遇到的这类买主要退房的较少,案件类型多数为卖主起诉想往回要房子,毕竟有的安置房市场价已经涨了很多。有些卖房者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就是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失,房子卖亏了,想让买房者贴补差价又不大可能,索性毁了当初的约定。而买房者起诉的目的,主要是因为卖房者的不配合,或不能办证过户时要求确认原买卖合同有效。有些房子满足相关条件可以办证过户,但卖房者却不肯协助办理手续,买房者不得不告上法院。  

  有律师表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有产权证的安置房才能够进行买卖,没有进行产权登记的安置房无法上市交易,但实际生活中,仍有缺产权证的安置房买卖存在,这样不被政策允许的买卖会受到限制,或者直接被视为无效。目前,法院已经有不少相关判例,对于此类纠纷有了比较明确的界定。假如当年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卖房者应履行合同,配合买房者办理产权证。对于办理产权证需要交纳的相关费用,也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如果卖房者一定要毁约,应当按照现在的房价计算违约金,而非当初的房价。若买卖合同无效,买房者可要求卖房者补偿一定的经济损失,而具体的补偿办法在当初的合同中就必须有很明确的约定。其实,即使在同一个小区,安置房能否上市交易,是否具备办理产权证的条件,还要看房屋的具体情况。有时,即便买房者已装修入住,但卖房者尚未办理产权证,买房者依然无法过户。  

  据了解,“共有人”是安置房买卖风险的较大制造者,如果房产买卖未经共有人同意,房屋买卖合同会被视为无效。如果没有房屋所有权人书面明确授权,与代理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法履行。不过,代理人与所有权人之间多为亲属关系,而买房者出于诚意,基于对出面卖房者的信任签订合同,如果卖房者推说自己无权代理,认为房子买卖应该无效,那么合同对代理人仍具有法律约束力,代理人须承担不能履约的责任。  

  1998年的时候,市民刘先生在原越江乡合兴村买了一幢天地房,房子是当地一位村民卖给他家的。这一住就是近二十年,他感觉房子无论是构造还是品质都有些跟不上时代了,又见到周围的邻居纷纷翻建新房,也就动了原宅重建的心思。可一打听,还得卖主向相关单位打翻建报告,因为他不是该集体组织成员。他想,找卖主就找卖主,双方有买卖手续的,请对方协助他翻建也在情理之中。没曾想,卖主并没有爽快答应,而是拖三拉四的。几番折腾下来,才知道对方想要一定的好处费。他答应给个几万元,卖主却提出房子价值已经涨了不少,给个二十万元也不为过。因与卖主要求差距过大,一直谈不拢,一来二去的就给耽搁下来了,他家至今还只能住着原来的房子。  

  像案例中的房产属于“小产权房”,所在土地为农村集体所有,依法不得出让、转让。小产权房拿不到正式的房产证,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小产权房买卖合同以认定无效的居多。因小产权房本身属于限制性转让的房屋类型,如果买房者不符合小产权房的购买资格,则双方签订的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如果卖房者反悔了,可以和买房者协商退房退款;协商不成的,可以诉至法院。至于损失承担的问题,一般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根据双方过错程度由法院酌情判定。  

  “小产权房官司只要一上法院,买房者基本就输了。”业内普遍存在的这一说法,给小产权房买主敲响了警钟。但小产权房买主,一般都是资金实力不强的刚需一族,为尽量避免较大的经济损失,买房者可在合同中约定购房款和装修款分开,如果卖主违约或合同无效,可以要求卖房者承担房屋装修款及搬家费用等。类似案件,法院主要通过民事调解结案,一般不会轻易判决。

  安置房一般分为两类,一种是政府分配的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房产属个人所有,但一定年限内不得上市,过了年限可办理产权证;另一种是房产开发企业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与一般商品房没有区别,可自由上市,具备产权证。安置房如果有了产权证,是可以上市交易的。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里确认,亦称“乡产权房”。小产权房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小产权房不得确权发证,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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