僵局:是买房还是借贷
在法庭上,周刚信誓旦旦述说事情的原委。2013 年 9 月 27 日,周刚在看房当日就与陆林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 37 万成交,并分三次支付了 32 万元房款,陆林也出具了收条。双方约定余款 5 万在 2013 年 12 月 30 日前付清,同日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对此,周刚特别说明,是因为购房满 5 年可免个税才做此约定。期满,陆林拒不交房,并以种种理由拖延过户。
为了印证自己的说法,周刚当庭提供房屋买卖合同、收条、房屋所有权证,并申请房产中介赵丽出庭作证。
对此,陆林矢口否认,称周刚借购房之名行借贷之实。陆林因欠李华等人 10 万元债务急需清偿,向周刚等借款。本打算以 308 室抵押,但因尚有 10 万银行贷款未还,最终以签订购房合同的方式借款。合同和 3 张收条均是 9 月 23 日一次形成,陆林实际收到 16 万元而非 32 万元。当时口头约定,3 个月内陆林只需归还 20 万元,逾期则将讼争房屋过户给周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