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营改增”实施半月 二手房税负降低
  • 资讯类型:热点关注  /  发布时间:2016-05-23  /  浏览:553 次  /  

昨天,记者从市地税局获悉,“营改增”全面实施半个月以来,共开具不动产增值税发票65张,其中个人对外销售免征增值税的住房成交量63套,免征增值税211.71万元,其余2套房征收增值税7.95万元,税负只减不增。

  5月1日,“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地税机关继续受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申报纳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存量房交易中心增值税开票负责人石栋材介绍,刚开始,一些纳税人对营改增后的税负变化持观望态度,实际操作后发现税负确实降低了。刘女士5月6日转让靖江碧桂园小高层一套,面积125.74平方米,成交价93万元。如果按照老税制需缴纳营业税46500元,个人所得税9300元,契税13950元。“营改增”后,增值税计税依据为930000元/(1+5%)=885714.29元,缴纳增值税44285.71元,个人所得税8857.14元,契税13285.71元,降税3000余元。据介绍,此次“营改增”试点后,二手房交易延续原营业税优惠政策。营业税是含税价格,增值税是不含税价格,同样的税率,以不含税价计算的话,税款会有所下降。
 
  靖江地税局对二手房“营改增”实施情况的调查结果显示,税制改革后交易所涉及的多项税收均有所降低,而实际办税地点和流程并未变化,纳税人纷纷表示受益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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