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市查处的首例微信虚假广告案 罚款1.3万元
  • 资讯类型:城市规划  /  发布时间:2016-05-09  /  浏览:461 次  /  

文:靖江网

近日,一起利用微信传播虚假广告违法行为,被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靖城分局查处,发布广告者受到了相应的处罚。这是我市查处的首例微信虚假广告案。

       微信发布广告赚取广告费

  现在大多数人都玩微信,微信已经成为了我们生活的一部分,不少人利用微信传播信息甚至做广告。

  家住城区的刘某突发奇想,便通过微信帮他人发布广告赚取广告费。今年1月,刘某用自己的手机号码注册了一个微信号,对外从事广告经营活动。半个月后,刘某在微信上接到了第一笔“订单”。对方称,自己的服装店主要经营羊绒大衣,需要发布广告。双方通过微信协商后约定,刘某负责策划发布广告,发布时间半个月,广告费用为2000元。

  随后,刘某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一条广告,内容为“疯了疯了,双面羊绒大衣全场1折,工厂店特价直销……”“多种款式,多种商品,全部工厂直营直销,前店后厂,全部是实打实的良心价。全场1折,300多个设计师款式、样款,一定有适合你的双面羊绒大衣……”,广告上还配有抢购图片等内容。刘某还在自己微信内多个微信群里发布广告。

  发布虚假广告被罚没1.3万元

  近日,市市场监管局靖城分局接到举报,刘某未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广告服务。

  经调查,执法人员发现,刘某利用自有的房屋,在未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对外从事广告经营活动。从今年1月开始,刘某通过微信帮助他人发布广告,获得营业收入4500元。

  市场监管局靖城分局执法人员介绍,刘某在未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广告经营,属于无照经营行为,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妨碍了公平竞争,侵害了市场主体准入制度。而刘某明知广告内容虚假,仍为广告主设计并用其微信进行广告宣传,已经造成消费者误解从而影响其购买决策,损害了消费者利益,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刘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广告费用4500元,并对其处以8500元罚款,罚没款合计13000元。 
帮助说明 | 法律声明 | 关于我们 | 收费标准 | 联系我们 | 留言咨询
靖江房产网 靖江房产网管理平台 地址:浙江省海宁市海宁大道与清波路交叉口长海大厦12楼1209室
网站客服QQ:qq:1162233798
苏ICP备17061968号-1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