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经市政府同意,市人社局发布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我市执行省确定的二类地区标准,从11月1日起,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280元调整至146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1元调整至12.5元。
市人社局强调,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在剔除不包括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含劳动者个人应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市人社局提醒我市各用人单位,最低工资标准规定跟工资指导线不同,最低工资标准是对用人单位的刚性要求,须严格执行,否则,劳动者可向人社部门举报。(靖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