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现象】给楼盘起“艺名”行不通了
  • 资讯类型:热点关注  /  发布时间:2014-06-13  /  浏览:545 次  /  

    同一个楼盘,在广告上是一个名字,在房产证上又是一个名字,这样的“乌龙”现象,不少市民遇到过。不过,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明令禁止这种给楼盘起“艺名”的做法。

    昨天,记者从市民政局区划地名办了解到,《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对地名命名、更名与销名、标准地名使用、历史地名保护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楼盘名使用应前后一致

    一些楼盘本来有标准地名,但在广告营销中却使用另一个高大上的“艺名”。

    “这样的情况在我市比较多见。”市区划地名办主任刘双林说,“以凤凰21小区为例,在批准文件中它的名字为‘丹凤花园’,而楼盘销售时宣传上都是凤凰21,以至于标准地名无人知晓。这种情况今后是明文禁止的。”

    条例规定,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标注的项目名称以及房地产广告中的地名应当与申请人提供的标准地名批准文件上的地名一致。

    刘双林说,下月起,如果出现开发商对所开发的同一个楼盘,在广告上是一个名字,在房产证上又是另一个名字的做法,将由地名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企业、商标等不得作地名

    万达广场、碧桂园、盛和花园……用企业、商标来命名地名,在我市也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现象。

    “一些楼盘、小区以开发公司命名,与我市的文化历史一点不搭界。而且有些外地的房屋开发公司,楼盘建好就走人,却将不花钱的企业广告永远留在了泰州。”刘双林说,今后,企业名、商标名、产品名都不得用来命名地名。“这项规定,对保护本地地名历史文化特色、减少外来文化侵蚀、杜绝不良影响、保持地名相对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刘双林告诉记者,对于这些已经命名的地名将继续保留,而条例实施后,新申请的地名将不得以企业名命名。对违反规定的,由地名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50年以上的地名不更名

    条例还对历史地名予以“浓墨重彩”的保护。对于已经存在50年以上的老地名,要求建立历史地名档案,制定保护名录。列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地名,不予更名,也禁止在其前后并用其他名称。

    什么地名才算历史地名呢?刘双林解释,条例中的历史地名,包括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地名、具有纪念意义的地名,以及历史悠久或者使用50年以上的地名。

    对于已经消亡的历史地名,条例中也明确规定,地理实体消亡的历史地名,可以就近在现存或者新建的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中使用。

    据了解,我市历史地名保护工作走在全省前面,去年底出炉了首批历史地名保护名录,309个老地名被纳入其中。对已经消失的老地名,我市也适时适地恢复使用,让老地名复活。

    

    公交站名要用标准地名

    “今后,我市现有公交站台大量使用企业名称、非标准地名的状况将有望得到纠正。”刘双林告诉记者,条例首次对公共汽车站站名的命名作出了规定。

    条例明确,公交站台一般应当使用当地标准地名命名;当地标准地名不足以明确指示该站地理位置信息的,可以使用风景名胜区、标志性建筑物或者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名称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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