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车位】靖江一市民花11万买车位,为何没有产权?
  • 资讯类型:楼市要闻  /  发布时间:2014-04-22  /  浏览:1979 次  /  

        文章:靖江日报

    一市民花了11万元从开发商手中买了一个地下车位,因地下车位属于人防工程,办不了产权证,业主在要求开发商退款、赔偿损失无果后将开发商告到法院。近日,市法院审结这起车位纠纷案并作出判决:撤销双方车位买卖合同;业主返还车位给开发商,支付使用费;开发商返还车位款给业主并赔偿损失14135元。

业主花11万元买了人防地下车位

2009年,市民李先生看中我市长途汽车客运站附近的一个楼盘。该楼盘销售中心工作人员称:“本楼盘地下车位对外出售,每个11万元,直到售完为止。”当年7月9日,李先生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购买房屋一套及自行车库、地下汽车车位。2010年11月30日,双方签订了《房屋交付明细表》,约定开发商提供65号地下车位和自行车库,并支付相关费用。

2013年8月13日,开发商向李先生开具了自行车库销售不动产发票和地下车位长期租赁费发票。“我明明是买的车位,怎么变成租赁了呢?购买了车位,开发商却不办产权证,这不是忽悠人吗?”在与开发商交涉无果后,他一纸诉讼状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地下车位买卖合同,退还车位款,并赔偿利息损失。

开发商退还车位款并赔偿利息

法庭上,开发商辩称,地下车位属于人防工程,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无法办理产权登记,但车位是公司投资的,公司依法享有收益权,可以向业主收取使用费。因此,李先生只享有汽车车位的使用权,双方就地下车位是租赁关系,李先生不能单凭《房屋交付明细表》中载有他“购买了地下车位65号”的内容,就认定双方形成了买卖关系。

地下车位的交易关系是买卖还是租赁?法院审理认为,双方认可的《房屋交付明细表》中关于地下车位的书面记载与公告内容照片相互印证,可以确认,双方间就地下车位存在买卖关系而非租赁关系。

最后,法院判决:撤销双方就地下车位形成的买卖合同;李先生返还开发商地下车位,并按每年3600元的标准向开发商支付实际使用期间的车位使用费;开发商返还李先生车位款11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14135元。

我市多个小区建有人防工程

根据2004年制定的江苏省城市规划技术规定,一类居住区规划小汽车停车位为每户1辆,二类居住区为每户0.4辆,我市于2006年、2008年两次对停车泊位标准进行了提高。2010年起,市规划局进一步提高停车泊位标准,要求一类居住区小汽车一户1.5辆、二类居住区小汽车一户1辆,也就是说,今后新建住宅小区至少要满足每户1辆汽车泊位的要求。地上空间显然不能满足这样的车位要求,开发商们便把目光投向了地下空间。

记者从市人防办获悉,我市目前有人防工程50多项,工程建设总面积达50多万平方米,其中住宅小区的人防工程面积占据了全市人防工程总面积的一半以上。中天城市花园、泰和·御水湾、虹桥明珠、中虹花苑、滨江·新天地等住宅小区等均建有人防工程,这些人防工程多作为车库使用。一些开发项目不满足于建设一层地下人防设施,还建成地下二层人防设施,提高地下空间的利用率。

市人防办要求各开发商,凡按照国家规定结合城市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只能出租。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在使用人防工程时,不得擅自改变人防工程使用主体结构、拆除防护设施,进行穿墙打孔等影响防护效能的改造和装修。

曾有小区出售人防车位

去年5月1日起,《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开始实施,明确提出小区人防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3年,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收取的租金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用于该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停车管理的必要支出,有剩余费用的则将收益的百分之七十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余可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

我市有部分小区曾出售人防车位,如某小区曾以7万元的费用,出售人防工程地下车位70年使用权。得知《条例》即将出台,该小区迅速“促销”地下车位,每个车位售价9.6万元,住户“购买”车位后,接下来的10年间,每年将拿到5%的现金返还。“算下来相当于4.8万元租了70年,还是划算的,我就买了一个。”该小区住户吴先生介绍,如果不买车位就得租,每年租金上千元,“促销”政策出台后,这个小区的车位很快就被抢光了。

目前,我市各小区在地下停车位的使用、管理方面均有所改善,未再出现出售或变相出售人防停车位的现象。有部分楼盘向每户业主赠送一个地下停车位的使用权,还有部分楼盘每年与业主签订合同,出租人防车位。

据市法院民一庭庭长陆舜州介绍,人防地下车库属于人民防空工程的一部分,人防车位暂时无法办理所有权登记。如果开发商在与业主签订地下人防车位使用权买卖协议时,没有明确告知车位属于人防车位的,则业主有权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行使撤销权。协议如被撤销,按照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开发商有故意隐瞒事实和欺骗销售行为的,开发商要承担合同被撤销的责任,返还车位款及利息,但业主应当支付已经使用期间的车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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