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文】为权利而斗争既是对自己也是对社会的义务
  • 资讯类型:热点关注  /  发布时间:2012-08-02  /  浏览:692 次  /  

(注:权利 right ≠权力power、利益profit
权利是一个广泛应用的法律概念,最早是1864年美国传教士丁韪良在翻译惠顿的《万国公法》时使用了“权利”一词。英语right的本义是正当、合理、合法、合乎道德的东西,比如生存权利、生育权利、受教育的权利…… 
下文节选自《民法总论.为权利而斗争》
(作者:梁慧星,中国民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民法典》编纂工作的主要参与者之一。 )

为权利而斗争,就是为法律而斗争!这是距今120多年前(即1872年),德意志伟大的民法学家耶林在法律协会的讲演中所揭示的真理。同年,耶林对该讲演稿进行了补充加工,并以《为权利而斗争》为题,予以公开发表。《为权利而斗争》一经刊行,便引起巨大反响。至1921年,在德国重印达20版,在17个国家被翻译出版。至今被公认为经典法律名著。 
    《为权利而斗争》是耶林毕生为普通读者写的唯一著作,之所以有如此巨大的影响,是因为提出了若干极重要的见解,揭示了若干前人所未曾认识的真理。这些见解和真理,今天对于正致力于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中国,仍有其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耶林首先提到了法的目标与手段问题。法的目标是和平,而达到目标的手段则是斗争。此所谓斗争,即包括个人的斗争,也包括团体的斗争、阶级的斗争和民族的斗争。法本身就是长期斗争的成果,法要得到实施,更需要进行不息的斗争。 法有没有生命?
    法没有生命,不如一张废纸!法当然有其生命。法的生命是什么?耶林指出,法的生命在于斗争!之所以需要斗争,是因为总有人要妨碍法的实施,要千方百计地侵害法律所规定的权利。无论是个人的权利,民族的权利,或一切权利,无论是私法,或国际法,都需要用斗争去抵抗对权利的侵害,都需要用斗争驱使纸上的法变成活的法、具有生命的法。 
    为权利而斗争,这是权利者对自己的义务。自己生存的主张,是一切生物的最高法则,是无论何种生物都具有的自我保存的本能。对人类来说,不仅有肉体的生命,同时还有精神的生存间题。此精神的生存的条件之一,就是权利的主张。如果没有权利,则人可视同家畜。正因为如此,在古罗马,奴隶视为两腿之家畜。所以,权利主张,是人的精神的存在条件!不敢于主张权利,等于自贬其人格!权利的完全放弃(今日已不可能),等于精神自杀! 
    为权利而斗争,也是权利者对社会的义务。耶林认为,单从权利与法的依存关系,说明主张权利是对国家社会的义务,这还不够。应进一步从法律的实现方式加以说明。公法的实现,是国家官厅与官吏的义务。而私法的牢现则依靠个人主张自己的权利。权利者主张自己的权利,不仅履行了对自己的义务,同时也履行了对国家社会的义务,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国家的法律秩序。当个人按照法律的规定主张自己应有的权利时,就将个人权利问题转换为国家现行法的实现间题。他已不再是为一己之私利而斗争,而是为法律的实现而斗争!为法律的生命而斗争!为国家的法律秩序而斗争! 
    个人为权利而斗争,其利益决不限于私法及私生活领域。所谓国民,不过是一切个人的总和。各个人的感情。思维、行动,合成国民的感情。思维、行动。国家和全体国民,应有抵抗权利侵害的法感情与法意识。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要在国际法上争得地位,必须其个人于私生活领域勇于主张自己的权利。耶林指出,对国家进行政治教育的不是公法而是私法。正是私法,成为各民族对国民进行政治教育的大学校。政治之最高目标,端在国民(的)法感情与法意识之育成与奖励。此法感情。法意识之有无,关系至巨!英国政治之发达,瑞士体制之健全,中国之所以堕落,其原因盖在于此!由此回溯120多年,正是中国被列强肢解瓜分,清王朝风雨飘摇之时。人民经数千年之禁锢,以致肢体病弱,精神麻木。被讥为东亚病夫,一盘散沙。谈何法感情与法意识之重要。至今读来,犹动人心魄! 
    《为权利而斗争》一书,篇幅不大,却法理精深,逻辑严密,发人深思!除前引关于法感情与法意识的论述外,其关于执法者的论述,亦令人震惊:世上不法之事,莫过于执法之人自己破坏法律。法律的看守人变成法律的杀人犯!犹如医生毒死病人!监护人绞杀被监护人!这是天底下最悖理之事!在古罗马,法官受贿,便处死刑。法官审判,不肯依据法律,而端识金钱多少,势力大小,法律将因此而死亡!人民将由政治社会回归自然状态!盖国家权力乃所以保护人民的权利,而今人民的权利感情反为国家权力所侵犯,则人民将放弃法律途径!这是势所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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