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靖江日报
日前,市物价局、住建局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住宅价格监管的通知》,要求所有商品住宅小区各类商品房必须先备案再销售,原则上半年内不得涨价,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价格行为,遏制房价过快上涨。
据市物价局房地产价格管理科工作人员介绍,为进一步加强商品住宅预售价格备案工作,我市要求,凡是我市按规划建设的商品住宅小区,小区内各类商品房均实行价格备案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主体结构25%以上工程量后,方可到市物价局办理价格备案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凭此领取预售许可证后进行预售。为保持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基本稳定,原则上半年内不得提高经备案的住房销售价格,确需调整价格的,应当重新办理价格备案手续。
通知明确,商品住宅项目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开发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性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等不得计入商品住宅房价格。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制定商品房价格,以房地产开发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为定价的基本依据,申报的价格备案资料应当准确无误,不得弄虚作假,并对提交备案成本资料的真实性和合理性承担法律责任。
相关部门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住宅时,应该一次性将许可预售的全部房源对外公开预售,预售价格要做到“三统一”,即商品住宅备案价格、交易场所公示价格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格相统一,要落实好商品房“一价清”规定,除可在价外代收公共设施专项维修资金外,不得价外收取其它任何费用。